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独山校区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GZHRCG-059 号
采购人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一、资格条件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
②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 中国政府采 购 ”网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为开标当日专家评审前,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由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后进行甄别。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且还在执行期的投标供应商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②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函。
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条款说明与要求
(一 )项目概况
1 项目性质 政府采购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 采购对象 工程类
中小企业所属行业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 采购项目名称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独山校区维修项目
6 采购项目编号 GZHRCG-059号
▲7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924200.00元最高限价:924200.00元
▲8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竣工,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9 付款方式 成交后与采购人自行协商。
(二) 联系信息
信息发布媒体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https://cz.guizhou.zcy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南州)
(https://ggzy.qiannan.gov.cn/)
(三) 项目要求
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之规定,如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同意且竞争性磋商 文件无特别注明,本项目只采购本国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2)本项目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 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之规定,所采购 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产品应当具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 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 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4)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 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之规定。
(5)本项目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之规定。
(6)本项目执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
(7)本项目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 采 〔2014〕15号 )之规定。
(8)本项目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 采 〔2018〕2号 )之规定。
(9)本项目执行《关于将国产密码应用措施等条款落实到政府采购有
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7〕6号)之规定。
(四) 投标须知
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投标报价参考《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建筑与装
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五部计价定额及其勘误的通知(黔造价(2017)13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工程量计算参照《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2、主材价格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控制价编制当 期)及贵州专业测定价,上述均没有的参照当时市场价综合考虑并结合企业自身和市场行情, 自行报价。
3、工程结算价格:
(1)本项目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 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减少或增加不超过15%时(含15%),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2)对措施费或规费的调整,在工程结算阶段一律以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审定意见为准。
(3)其他需变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
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规定计 算工程量,若变更工程项目或新增工程量的有适用于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若变更工程项目或新增工程量的无适用 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由施工单位参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
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等五部计价定额及其 勘误的通知(黔造价(2017)1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建设单位
审核,最终以审计审核的价格执行。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书面要求供应 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有效期。
(3)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 其他
投标相关费用 (1)本项目按照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代理服务费,100万元及以下按1.5%比例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响应无效及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情形
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2)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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